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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证件不是商品 一次交易,一生案底!

来源:高台县检察院 作者:郭莉婷 发布时间:2026-04-0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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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及骗取贷款违法犯罪行为,守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现将闫某买卖伪造证件协助他人骗取贷款典型案件予以公开警示,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引导广大群众严守法律底线,远离违法犯罪。

一、案情介绍

未婚人员闫某某,为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萌生了使用虚假证件蒙骗银行审核的念头,遂委托闫某为其购买伪造的结婚证、户口本等国家机关证件。闫某明知结婚证、户口本系由国家相关机关依法制定、颁发的有效证件,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伪造、买卖行为均属违法,却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置法律于不顾,通过微信联系不法分子,为闫某某购得伪造的结婚证与户口本。

随后,闫某某凭借闫某帮助购买的这些虚假证件,向银行提交虚假贷款申请材料,成功骗取银行贷款40万元,闫某也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二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更给银行金融资产带来了重大风险,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检察官提醒

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深知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坚决杜绝伪造、买卖、使用虚假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办理贷款,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供申请材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意图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贷款。面对他人提出的协助购买、伪造证件等违法请求,要坚决拒绝,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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